近日,湖北省房縣消費者委員會成功調解一起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投訴案件。2011年10月7日,夾坊縣城關鎮八里村的李某為自己的私家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2011年12月10日,李某的投保機動車與騎自行車的劉某相撞。劉某受傷,劉某乘坐的投保機動車和電動自行車受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證實,李某對事故負全責。李先生賠償劉先生醫療費11532.56元、住院伙食費677.50元、護理費2575元、電動自行車維修費143元、參保機動車維修費975.50元。當李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被保險公司拒絕了。與保險公司協商無效后,李某向房縣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消費者委員會立即對投訴案件進行了調查。調解期間,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和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無異議,同意賠償。但對于第三方損失的賠償,保險公司提出急救費80元、門診掛號費8元、CT檢查費8%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并認為為傷者提供護理服務的朋友不具備護理資格,不承擔護理費認定責任。
消費者委員會認為,被保險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造成第三人傷害的損失,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賠償。雙方有爭議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的賠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險單應當附格式條款,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在保險單、保險單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保險憑證上作出提示,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條款內容。未及時作出明確解釋的,該條款無效。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損失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保險公司向李某交付保險單原件時,未提供保險條款,也未在調解中向消費者委員會說明部分免除保險責任的合同依據。因此,消費者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能免除保險公司調解這部分賠償。保險公司最終同意了房縣消費者委員會的調解,并與李某達成協議。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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