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理賠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海上事故發生后,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是否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賠償金額多少、免賠額的確定、被保險人的自我責任等都是根據保險合同確定的。
2。合理原則。海上保險人在處理保險賠償時,應當以保險合同為依據,注意合理原則,因為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并不能概括所有的情形。
3。及時原則。海上保險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經濟補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及時調查、檢查、確定損失,并及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理賠的主要程序包括:
損失通知。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保險事故或者損失的,被保險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損失通知是保險理賠的第一道程序。在船舶保險中,如果事故發生在國外,還應通知最近的保險代理人。二是調查檢查。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損失通知后,應當立即對保險標的的損失進行調查、檢查。海上保險事故或損失發生在國外,通常由保險代理人或委托人進行檢驗。檢驗是海上保險理賠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援工作、第三者責任證據收集、檢驗報告和檢驗報告的制作等。海上保險檢查是理賠實踐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決定了保險標的滅失的責任和救助措施的合理性。在海上貨物保險中,屬于保險責任的貨物損壞,收貨人必須及時向保險公司申請聯合檢驗。有兩個步驟:
1。貨物到達目的港,發現損壞時,收貨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向商檢部門申請聯合檢驗,共同查明損壞原因、數量和程度,并編制港口聯合檢驗報告或情況記錄。
2。貨物轉移給內陸收貨人時,無論在港口卸貨時是否發現貨物損壞,只要貨物到達目的地,發現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短少或損壞,收貨人可以通過當地保險公司進行聯合檢驗,并編制聯合檢驗報告。
貨物檢驗合格后,理賠人員據此確定貨物毀損責任歸屬。貨物的“原始缺陷”是托運人的責任,屬于保險條款以外的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海難”、“工傷事故”或其他外部原因造成的損失,只要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即為保險責任,保險人應當賠償。所謂“原損壞”,是指由發貨人負責的貨物損壞,包括在生產、制造、加工、裝配、分揀、包裝過程中的損壞;在裝運港裝運前在儲存、轉運過程中的損壞;以及運輸過程中的損壞;裝貨港理貨公司出具例外單(exgpfion Lizt),以確認貨物短少、質量、包裝和標記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國家慣例,不適合海運造成的損壞。“海難”是指船舶對貨物的損壞負有責任。”“傷殘”是指由裝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負責的貨物損壞,包括裝卸工人明顯的非法操作、野蠻裝卸、粗心裝卸、工具使用不當等造成的損壞,或因碼頭、倉庫、堆場等運輸、儲存、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國際上對貨物損失檢驗報告有統一固定的格式,通常采用勞埃德公司的形式,各國貨物損失檢驗報告的內容基本相同。向保險人或者其指定的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填寫下列內容所需的文件:報驗單、海運提單、貨物發票、海事報告、保險單證、裝箱單、提單、貨物重量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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