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轉移風險:買保險就是轉移自己的風險,這為很多有風險顧慮的人提供了保險保障。而接受風險的機構是保險公司。
(2)平均分擔損失:風險轉移不是災害真正離開投保人,而是保險人借助人們的財力來補償投保人的經濟損失。自然災害和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是巨大的,受災個人難以應對和承受。保險人以收取保險費、支付賠償金的形式,將少數人的巨大損失分配給大量的被保險人,使個人無法承受的損失變成大多數人能夠承受的損失。事實上,保險人將損失平均分配給風險相同的投保人。(3) 賠償的實施:賠償的實施應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依據,賠償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被保險人因災害遭受的財產損失;二是:,被保險人因災害遭受的人員傷亡或者保險期滿支付的保險費;三是被保險人因災害依法賠償被保險人;四是投保人因對方不履行合同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五是,投保人為災后救助保險標的發生的全部費用。(4) 抵押貸款及投資收益:保險法明確規定“現金價值不損失條款”。雖然客戶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合同,但客戶有權終止合同并獲得退保金額。在保險合同中,一些壽險產品不僅具有保險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資價值。也就是說,如果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按照約定支付保險金;如果在保險期內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當您到達支付期時,您獲得的保險金將不僅超過您過去支付的保險金,除本金外還有其他收入。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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