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看看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問題。
在第一輪和第二輪土地承包中,村干部將集體荒地寫進農民家庭承包,縣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證。如何處理其他村民的變更請求?處理這些問題的原則是:村干部將集體荒地寫入家庭承包合同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村干部將集體荒地錯誤寫入家庭承包合同的,應當協商或者調解變更;協商調解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返還合同。
2。農民依法承包荒地。為了省事,村干部把家庭承包地和荒地寫進了家庭承包合同,并給農民發放了承包經營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將農民非家庭承包取得的荒地納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是不合適的。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變更原家庭承包合同,減少荒地面積,簽訂其他形式的荒地承包合同。變更家庭承包合同、簽訂荒地承包合同后,依法變更家庭土地承包經營證,申領荒地承包經營證。處理此類問題的法律提示如下: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以招標方式承包荒山、溝壑、丘陵、灘涂等不適合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的,拍賣、公開協商,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正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正當利益返還給賠償人。”如何處理這類問題如下:
1。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保護農民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農民在承包期內棄地的,用人單位不得強制收回。如果已經回收,應該退回。返還承包地,要結合實際,妥善處理。因規模經營不適宜返還承包地的,由用人單位與農民協商解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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