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不適合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適用本章規定,第四十五條農村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采用招標、拍賣方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費用采用公開招標、競價方式確定;采用公開協商方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山、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為股份,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承包、股份經營。承包荒山、溝壑、丘陵、灘涂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另一種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共享的原則,將耕地、林地、草原承包給自己農民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1)締約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締約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締約方是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2)締約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3)按照公平分配、人人共享的原則,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承包;(4)承包期較長,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經批準可以延長;
(5)締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合法的,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土地流轉權、征地補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合同生效時取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證或者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轉包、出租、交換、轉讓等;(八)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物權的方式予以保護,并有權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的要求,消除危險,補償損失等;
(9)承包收入可以繼承,耕地、草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其他承包與家庭承包相比,其他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利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四荒”和養殖水面承包給本單位成員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其特點是:(1)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締約方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締約方可以是農民、聯戶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同意的外部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甚至是城市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2)承包對象主要為“四荒”、“養殖水面”等零星用地,不具備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3)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采用招標投標等市場化運作,拍賣和公開協商;
(4)承包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包括長期承包(如50年)、短期承包和臨時承包;(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約定;
(6)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者林權證書后,方可轉讓;
(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可以采取轉讓、租賃、股權、抵押等方式進行。;(8)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債權保護,通常只享有債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9)承包收益可以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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