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被告人所有的集體或者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全民所有或者集體所有。權利的主體是公民或者集體;權利的客體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全民所有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單位;權利的內容在合同中約定。土地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內依法享有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權、經營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對農村土地使用制度進行重大改革是國家的根本舉措。我國《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都對承包經營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一種新型產權。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和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三款)。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人(個人或者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對集體所有或者國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草原、荒地、灘涂、水等進行承包和使用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有期限的物權。耕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草場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種林承包期經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既有民事行為,也有非民事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和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它不僅可以發生在土地承包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土地承包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組織之間,也可以發生在農民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解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依照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若干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再次發生后,當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礎上,直接自行協商解決糾紛。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進行溝通和調解,使糾紛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的情況更復雜,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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