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沒有時間嗎?合同有效嗎?土地出讓合同指出土地使用權是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因此,土地出讓合同應當明確出讓期限。如果沒有期限,就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因此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和管理土地。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甚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律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法律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能是開發區管委會、鄉鎮政府和土地部門的派出機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審[2005]5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本解釋施行前,簽訂的合同經國土部門批準后,方可認定為有效合同。因此,雙方不能隨意約定轉讓合同應由國土部門以外的其他主體簽訂。這是因為根據國家土地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1991年土地使用函第71號)的意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暫行條例》中的“市、縣人民政府”包括全國各級城市,“縣”不包括市轄區。開發區管委會不具備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資格。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土地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出讓合同應當明確出讓期限。沒有期限的,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效。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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