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后能否收回
國有土地出讓后能否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產權,只有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通過出讓的方式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在一定期限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因此,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不附加任何條件。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原批準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報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實施舊城區改造的城市規劃,需要調整土地用途;(三)土地出讓合同和其他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不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四)原劃撥的國有土地因土地被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五)經批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使用年限屆滿前一年內申請續期。除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外,應當給予批準。
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國有土地的出讓還是比較謹慎的,一般來說,國有土地出讓后,任何問題都會選擇處理和回收,如果這方面有問題,可以咨詢律師,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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