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根據轉讓合同,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一觀點認為,上述規定是合法的規定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強制性規定。出讓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轉讓合同應視為無效。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是有效的。根據我國民事立法的理論和具體規定,物權變動采取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即債權合同加登記的原則。在這種模式下,債權登記行為和債權合同是兩個獨立的行為。登記行為只是物權取得、轉讓的證明。其功能是確定標的物登記時物權變動的期限,屬于合同的履行,不屬于合同的生效要件。這種觀點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是關于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的強制性規定,針對的是登記行為而不是債權合同。出讓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政機關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轉讓方無法履行合同,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響。筆者贊同這一觀點的理論分析和法律解釋,但不認同其結論。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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