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規定土地出讓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方式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其他有償使用費,方可使用土地。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費,中央財政上繳30%,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上繳70%。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使用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土地登記條例(修正案)》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在支付出讓合同約定的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30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證明》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立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次轉讓、分期支付或者分期提供的,受讓人應當:,每期付款后30日內,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證明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立登記。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按照《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轉讓的房地產,需要辦理轉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從已經支付的土地收益中扣除。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的情況更復雜,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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