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非農戶籍拆遷補償政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公告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對被征收土地的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公布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至少30天,聽取被征收農村集體意見和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見,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方面。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多數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組織聽證,修改方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證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計算落實有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并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申請征收土地,應當如實說明。有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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