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某于1998年1月從母親手中繼承了北京市海淀區一處平房。2001年4月,張某和林女士登記結婚,夫妻倆就住在這套房子里。2003年5月,由于城市重建,房屋被拆除。拆遷人與張某直接簽訂了補償協議,僅張某一人就拿到了45萬元的拆遷款。2003年8月,張某從銀行取出25萬元買了一套商品房,但幾次都沒有選對房型。因為沒有用身份證存款,張某將錢以妻子林女士的名義存入銀行,在接下來的半年時間里,夫妻倆一起到處看房子。最后,他看到五環路外某樓盤有一套兩居室的房子,房子登記在張某名下。幾年后,雙方發生了沖突。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提出依法分割該商品房及20萬元拆遷款。張某說,購買的商品房和20萬元的拆遷款都是個人的拆遷款,應該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法院認為:婚后購買商品房時,女方的證明上顯示錢是從女方賬戶轉到開發商賬戶的,張先生無法證明錢是自己一人所有,而林女士則認為張某名下的存款是自己的贈與給自己的,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屋應屬于共同財產。法院判決:(1)該房屋歸被告人張某所有,張某按商品房市場價向原告支付了13萬元補償款;(2)拆遷款20萬元歸被告人所有。
[律師觀點]
原則上,夫妻一方婚前擁有的房屋、婚后的拆遷補償以及婚后購買的房屋,屬于房屋原所有人的個人財產。但是,拆遷款包括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者部分是對家庭成員配合拆遷給予的補充獎勵,或者家庭作為一個單位考慮到家庭成員存在于拆遷安置房內給予的補償。獲得的補償部分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應當有一定份額。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搬遷。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采取的是貨幣賠償的形式。房屋拆遷補償包括重置價、區位補償價、搬遷補貼、提前搬遷獎勵等。房屋的重置價格和位置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市場評估根據被拆遷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從這兩種補償的性質來看,房屋的重置價和位置補償價主要是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業主,其他費用則是補償家庭成員。張某擁有房屋所有權,也就是說他擁有房屋所代表的產權。拆遷的性質是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補償安置。關鍵是補償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地上構筑物的損失。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可以說是房屋價值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因此,筆者認為,以房屋重置價和區位補償價為基礎的補償,應歸張某所有;動遷補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提前搬遷獎勵和附加部分(如有)補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妻子有權分割。
本案中,張某將錢存放在妻子名下,并用這筆錢買房,無法證明不是贈與,只是暫時存放在妻子名下。庭審中,該女子完全否認了男子的說法,并堅稱錢是禮物。雖然用這筆錢買的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法院仍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妻子承認爭議房屋是用張某的個人存款購買的,那么爭議房屋應為張某的個人財產。由于張某無法證明爭議房屋是完全用自己的拆遷款購買的,故應認定爭議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應承擔無法提供證據的不利后果。法院的判決依據的是《婚姻法》第17條和第18條。
最好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財產公證或約定,這樣可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糾紛訴訟發生在法院,也可以及時審理,不會造成證據不足或無法核實的后果。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前往律霸進行專業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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