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公房拆遷補償權人首先,什么是公房目前我國公房的存在性質包括:公房的直接管理和公房的自我管理。公房直接管理,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的管理單位依法直接經營管理,產權歸國家直接所有的國有住房。
自行管理的公共住房:指政府、企事業單位擁有并由其管理的房產。兩者的區別只是所有權主體的不同,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非私有房屋。在公房使用過程中,房屋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系是房屋租賃關系。使用者基本上是公共住房的承租人,定期向業主支付租金。正是由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差異,公房拆遷過程中的權益糾紛正在醞釀。一般來說,公房承租人是與單位或房管部門簽訂租賃協議的人,但在實踐中,承租人變動而不改變情況的情況很多,因此應按以下方式確定:
1。原來的承租人還活著,沒有改變合同承租人的名字,那么承租人當然還是原來的承租人。
2。原來的房客已經過世,但他生前租住的房子一直是他的家人或親戚住的,房客的名字也改了。此時的租客自然是換房后的租客。一般來說,公房承租人與原單位有一定的工作關系。基于此,他獲得了公房租賃權。公租房承租人對租賃的公租房的權利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讓給繼承人,只能以變更的方式轉讓給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公共住房承租人不能通過遺囑對公共住房進行實質性處分。因此,根據《北京市關于承租人變更的規定》和原單位的規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遷出后符合一定條件,才允許承租人變更。變更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權利人。
3。原承租人死亡或者遷出后不依法變更的,其部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將繼續居住并支付租金。按照規定,他應該長期辦理變更手續。但由于種種原因,他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這仍然是以原租客的名義辦理的。拆遷補償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讓整個家庭和親戚成為敵人。原因是沒有及時明確新的公房承租人。以北京市為例,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北京市有關規定,公租房承租人的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遷出;原承租人的戶籍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他和原承租人一起住了一年多,沒有其他住房。此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還必須書面提出申請,出租人同意變更登記后才能成為合法的公共住房承租人。不難看出,租賃權只能依法變更,不能繼承。因此,在提出上訴時,應結合變更手續前租金的實際支付人和房屋的日常管理情況,確定實際承租人,從而確立拆遷補償過程中的權利人。
以上是如何確定拆遷補償權人,以及一些地方法律政策的依據,希望能給公房承租人遇到此類問題時帶來明確的認定和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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