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個別工廠拆遷停產企業有生產經營損失的賠償。生產經營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生產經營期限等因素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一)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產經營損失補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第二十三條因收購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應當根據收購房屋前的受益情況、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二是拆遷補償協議有哪些情況不能簽訂。被拆遷人應注意以下條款: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房的面積、標準和位置;
(3)產權交易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
(五)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或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不得簽訂空白協議和內容不明確的協議。
雖然以拆遷補償協議的形式采取空白協議、不明確協議是違法的,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被拆遷人往往因舉證難而陷入被動。
提醒大多數搬遷群眾,不要在沒有明確約定的協議上簽字。他們在簽字前必須仔細審查條款。同時,他們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可以主動保管錄音錄像等證據。
2。內容不合理,不能簽字。為了節約拆遷成本,獲取更多的利益,拆遷方通常采取強制、誘導的方式降低補償金,與被拆遷人簽訂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別廠房被拆除關閉的企業有停產停業的損失賠償。停產停業損失賠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受益情況、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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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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