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是否要為安置房繳納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開發安置房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房地產企業以本項目已建房地產安置被拆遷戶的,安置房按銷售處理,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收入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等,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償還債務、交換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在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當視為出售不動產,并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收入:
1。按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一年度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值確定。因此,房地產企業以該項目已建房地產安置被拆遷戶的,安置房按銷售處理,并按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平均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指同一年度同一房地產的當地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第二,法律規定或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開發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號)規定,納稅人開發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如下:
納稅人以自己的名義建設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上開發安置房,將安置房所有權無償轉讓給原居民的行為,視為銷售房地產,征收營業稅。應納稅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計算,但不包括安置房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規定:第二十條納稅人無正當理由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明顯低價的原因,或者有本細則第五條所列應納稅行為且無營業額的,營業額按下列順序確定:
(1)根據納稅人的最近期間,按下列公式確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下列公式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理解,銷售安置房要繳納增值稅。具體稅額取決于房屋面積大小和市場價格。以上均為律霸組織的相關內容。如果你有任何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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