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分配與戶籍有何關系。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與戶籍的關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在國有土地上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給予公平補償,業主在房產證上登記。如果不是房主,即使住在房屋內或在房屋所在地有戶口,也不能得到安置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從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對象是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通俗易懂:我要拆你的房子,你的房子值多少錢,我會補償你,不是你家住多少人,我會根據每個人的多少來補償你。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戶籍不存在實際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補助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安置補助,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員支付安置補助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金應當支付給被安置人個人,或者經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用。”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即全體村民所有,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常見的分配方案是:①土地補償費由全體村民平均分配;②保留村集體的一部分,其余分配給被征地的個人;(3)全部分配給被征用土地的個人。
一個人是否屬于本村,決定了他能否參與征地補償分配,戶籍是決定一個人是否具備村民資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安置補助是農業人口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安置,因此是否屬于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業人口,直接決定其能否享受相應的安置政策。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三種模式:一種是采用單一的標準方法,即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是否有常住戶口。
二是采用標準法,即以戶籍標準和是否長期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來判斷。第三是以是否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為基礎,即必須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管理關系。土地被征用后,我們可能會失去我們的生活、工作或其他與我們利益有關的地方,因此會給我們帶來一些損失,但我們應該支持它。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前往律霸進行專業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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