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并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原則上,無地債權人應當在公告確定的權利登記期限內進行補償登記,這是保障土地征收順利進行、保護無地債權人財產權利的必要措施。但在實踐中,賠償權利人因各種原因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賠償登記的情況并不鮮見。如果賠償權利人的賠償請求權被取消,不僅違法,而且不合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縣級人民政府的征地通知書直接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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