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
從法律的角度看,自建房屋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概念。我們常說的自建住房,一般是指為了自食其力和獲利的需要,人們在原有住房的基礎上,將自己的庭院或空地所覆蓋的房屋。
在拆遷活動中,如果自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設或者違法建設,我們可以采取自建時間---認定主體---處理主體和方法---處理時間的“四判斷規則”來保護利益。判斷的第一條規則——自建時間。
作為違法建設的認定主體、處理主體和處理方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首次通過,并由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規劃法》予以規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鄉規劃法》。因此,一旦自建行為發生在《城市規劃法》施行前,“新法不回頭”的一般原則就不應以《城市規劃法》為依據來確認未經規劃許可自建房屋是違法建設還是違法建設。判斷的第二條規則——確定主體。
在拆遷實踐中,房屋(含自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城管大隊直接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情況非常普遍。事實上,只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才有權對違法建筑進行認定。城鄉規劃法實施后,違法建設只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認定。所以自建房屋是屬于違法建設還是違法建設,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城管隊伍都不能擅自認定。正確的做法是,拆遷人對可能屬于違法建設或者違法建設的房屋,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報告處理,或者通知被拆遷人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處理。規劃部門接到拆遷人的有關報告或者被拆遷人的有關申請后,應當依法認定是違法建設還是違法建設。
第三條判斷規則——治療對象和方法。
同樣,對違法建設的處理權也只屬于規劃行政部門。自建房屋影響規劃但可以采取糾正措施的,規劃部門可以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被拆遷人受到處罰后已采取相關糾正措施的,規劃主管部門可以認定該房屋為合法建筑物,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劃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并可按合法建筑給予拆遷補償;自建房屋嚴重影響規劃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以上兩種方法均實行“比例刑”原則。拆遷人、房屋拆遷部門、城管隊伍等規劃行政部門以外的其他主體,不得擅自拆除。判斷的第四條規則——處理時間。
違法建筑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究其原因,法律不僅賦予了行政處罰權,而且規定了行政處罰權的行使期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違法建筑的處罰期限為兩年。如果超過規定,電源將被熄滅。
以上是律霸編輯組織的關于如何在拆遷中辨別自建房屋性質的知識。如果您有更多疑問,可以咨詢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幫助您走出法律困境。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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