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作為一種民間習俗,在我市一些地區仍很流行,但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婚約必須履行,婚約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拘束力,婚約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婚約為依據要求另一方同其結婚。對因解除婚約而產生的財物糾紛,應首先認定財物的性質。如果自愿贈與,一般不予返還,但如果價值較高,應酌情返還。對于借婚約進行買賣、包辦婚姻,或借婚約索要、詐騙錢財的,是違法行為,應當返還。
第一、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備要件,法律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第二、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自便,但必須是當事人雙方合意,任何人不得強迫干涉,一切強迫包辦的婚約一律無效。
第三、婚約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只有雙方完全自愿才能實際履行。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在作出意思表示之后,即可解除婚約。
第四、對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在處理時應根據雙方交付財物的動機、目的以及財物的價額來判斷財物的性質,從有利于促進社會安定團結,貫徹婚姻自由原則出發,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1)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原則上應將詐騙所得財產歸還受害人,構成詐騙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于以訂婚為名,以贈送財物為手段,玩弄異性者,無論由何方提出接觸婚約,其財產不予退還。
(3)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對婚約期間的無條件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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