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提出對被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交換,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但對于臨時建筑和簡易住房,只給予貨幣補償,不允許產權交易。
被征收人選擇以家庭和全天然院落為基礎的全額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評估價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并支付拆遷費和6個月的臨時安置過渡費。被征收人獲得貨幣補償后,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
房屋完全喪失,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方式的,按照“一對一,價差補償”的原則,就近安置在規劃安置范圍內的其他地方。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按照重置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裝修、附件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根據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恢復安置房的核定價格,計算產權交易差價。
恢復安置房采用多層、小高層或高層建筑配套附屬設施的方式建設。被征收人選房時,根據恢復安置的實際需要,由建筑物或者單位按照簽訂的拆遷恢復協議的安置順序號選房。
“差價補償”標準明確
“規定”明確,選擇產權交易的被征收人享受每人30平方米的優惠面積,住房面積低于每人3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一對一,而且它們也不能彌補差價。
人均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降價結算價的20%補足人均面積30平方米;人均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超過最接近降價房型面積一半以上的,可就近選房,超出部分按降價結算價與房屋評估估價的差額結算。其中,多層安置房恢復安置價格為1200元/m2,小高層建筑恢復安置價格為1400元/m2,高層建筑恢復安置價格為1600元/m2。在公告規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拆除房屋的,結算價格為1200元/平方米。
恢復安置房建筑面積與約定面積的差額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恢復安置價格結算;差額大于5平方米的,按市場價格結算。根據規定,產權交易過渡期為整體搬遷完成后18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臨建、簡易房除外)計算,每月5元/m2。先支付12個月,從安置房恢復當月起停止臨時安置過渡費。不能按時恢復征收人責任的,從逾期當月起按原標準的兩倍繳納臨時安置過渡費,并按實際時間結算。
此外,被征收人還將獲得一定數額的搬家費補償和停產停業補貼,并一次性補助1000元居住地往返搬家費;已取得營業執照并依法經營的臨時路面,經營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2000元,經營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5元/平方米;對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在生產經營的企業,按被拆遷生產經營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給予1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搬遷費;對經營路面和生產經營的企業,按拆除生產經營的建筑面積給予1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補助,或按上年稅額給予一次性補償。根據規定,為充分照顧被征收人利益,結合實際情況,凡在公告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恢復協議并移交房屋的征收范圍內居民,均可享受一系列補償和補償安置獎勵。
除正常補償外,還將對該家庭及其所有天然庭院給予一次性安置補助。按照安置補助標準,房屋周邊恢復安置小區每平方米成交價扣除600元。
在公告規定的獎勵期限內,被征收人完成搬遷并移交房屋的,按被拆遷房屋面積給予被征收人70元/m2的獎勵。獎勵期前10日內,被征收人完成搬遷并移交房屋的,每戶再獎勵1000元。據了解,《規定》適用于亳州市城市規劃涉及的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實施過程中,橋城區人民政府和亳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結合實際,制定各項目(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方案和獎勵計劃。
對未登記房屋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在征收通知書規定的征收期限內,被征收人簽訂拆遷修復協議并拆除房屋的,以2008年航測圖確定。對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不予貨幣補償和產權交換,業主應當在征用通知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配合拆遷單位拆除,并給予適當的拆遷協助費。經督促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業主承擔。《規定》指出,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有異議,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規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期限內不搬遷,經催告仍不搬遷的,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被征收人不再搬遷,享受本條例的獎勵政策。
被征收人不得偽造、變造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虛報有關資料,虛報安置補償金。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不僅明確了被征收人的相關責任,還明確指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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