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過程是怎樣的?
1。征地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征地機關的批準文件、批準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補償標準,公布所在鄉(鎮)、村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征地補償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并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鄉(鎮)、村公布,聽取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決定。爭議不影響征地計劃的實施。土地補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苗木的補償屬于地上附著物、苗木的所有者。安置補助實行專款專用,根據需要安置群眾的安置情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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