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產權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如果不是取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房屋產權的轉讓、變更和其他權利的設定無效。”這從法律上明確了房屋產權證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被拆遷人持有被拆遷房屋產權證的,應當享受法律規定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待遇。這一點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沒有爭議。筆者認為,應該根據情況來決定:
首先,它是一棟合法的建筑物,但它還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
要取得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等三張證件必須齊全。但由于房產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證過程中要收取一定費用等其他原因,房屋所有人已取得上述三證但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房屋所有人應當享有法律規定的補償安置利益,因為房屋所有人(被拆遷人)享有的補償安置利益是不利于抵抗其他任何人或單位合法利益的。他在享受補償安置待遇時,不必命令他到房產部門辦理產權手續(因為房屋的三證齊全,房產部門必須辦理)。但房屋所有權證缺失的事實也要妥善處理,即按照辦證費用的數額扣除補償安置費用。如果被拆遷房屋沒有任何建房申報手續,或者雖有一定手續,但三證不齊全,這些被拆遷房屋依法屬于違法建筑,違法建筑不受法律保護,并且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的待遇。但有以下幾種情況。
1。該樓盤屬于違法建筑,但在被城市土壤管理和規劃部門罰款后,房主卻辦理了相關手續,只是因為該房屋屬于拆遷范圍,而在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暫停辦理房屋產權證。(已補發或者騙取房屋產權證的,不在本文范圍內。)在本案中,筆者認為被拆遷人還應享受補償安置待遇,因其違規建房的違法行為,按城市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罰(應認定不存在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而根據處罰規定,該房屋已由違法建筑變更為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所有人應享受其接受合法待遇,即享受補償安置待遇。
2。建設是違法的,但被城市土壤管理和規劃部門罰款后,責令其辦理手續,但相關手續卻沒有辦理。因為被拆遷人的違法建設明顯不屬于嚴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有關部門可以處以罰款并責令其辦理手續。但他們沒有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和辦理手續,也沒有使違法建設合法化。法律后果應由他們承擔。當然,業主不能享受補償安置待遇。但是,違法建筑材料應當按照其合法收入予以補償。應當明確的是,對其建筑材料的補償只是對其殘值進行補償,而不是按照建筑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建筑物是違章建筑。雖然已經按照城市土壤管理規劃部門的規定進行了處罰,手續也都辦妥了,但如果處罰決定中明確了附加條件,就應該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如果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被拆遷人享受貨幣補償的房屋,卻不能享受安置待遇。
原因有三:一是房屋產權證是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但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有瑕疵,根據附加條件補發,與一般房屋產權證不同。被拆遷房屋由違法建設變為合法建設,合法建設自然享受按價補償的待遇;二是被拆遷人按照市規劃部門的規定建設房屋時違反城市法,未按城市規劃建設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拆除建設。當然,安置他們是不可能的。三是附加條件的合同性質。由于處罰本來是一種行政行為,因此在處罰決定中規定了一些附加條件,體現了民法的特點。在違法建筑應當無條件拆除的情況下,考慮各種因素形成的附加條件,實際上是雙方的一種契約行為。在城市規劃建設中,無條件解除特定附加條件的,被拆遷人不能享受法律規定的補償安置待遇,應當無條件解除。三是房屋權屬不清,糾紛仍不明朗。權屬爭議房屋拆遷如何進行補償安置?是根據爭議雙方的約定,還是賠償費由公證機關直接公證交存。為了說明這個問題,首先介紹了一個案例。劉的祖父是地主(1954年去世)。解放前,他在一個城市買了一套400平方米的房地產。解放后,它被政府部門占領(沒有任何沒收或征用程序)。1998年3月,劉某要求執行這一政策,并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某政府部門不同意該房地產由他經營管理,解放后又進行了修繕重建,由此引發糾紛,該房地產主管部門表示,最好在雙方提起訴訟確認權利后再出具證明。同年10月,劉某起訴。1999年3月,房子被拆除。拆遷人征求雙方意見后,劉某要求安置,某部門要求金錢補償。后來,在強拆時,強拆者將全部貨幣補償款存入銀行。1999年12月,劉某與政府部門在中央人民法院達成協議,雙方各享有200平方米的產權。2000年4月,劉某以拆遷為被告,要求按規定安置。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于是劉某多次上訪。由于對房屋拆遷時間的強烈要求,雙方難以就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安置前是否立即進行貨幣補償或產權交換達成一致。筆者認為,以產權交易的形式對房屋進行補償安置比較好。當然,安置區的現值應該基本等于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這是不合理的,但會增加糾紛和社會不穩定。雙方約定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款由公證機關繳存。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因城市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用地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臨時用地,但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因此,在拆遷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如何補償安置時,筆者認為還應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有權得到補償處理,但不能得到安置處理。
由于被拆遷人使用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是經批準的,屬于合法建筑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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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子興律師,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聊城市法律顧問委員會法律專家庫成員,莘縣政府法律顧問,百度貼吧聊城律師哥,聊城知名刑事辯護律師,聊城優秀律師,企業兼職法律顧問,畢業于山東最具知名法律院校---山東政法學院,現執業于聊城最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多年的法學學習與執業生涯,已將法學理論與實踐融合在一起,擅長解決各種疑難復雜法律問題。 執業以來代理案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加之工作認真負責,切實把當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取得了委托人以及各部門的一致好評與認可。楊子興律師尤其擅長處理刑事辯護、婚姻、交通事故法律事務和合同糾紛,在刑事辯護、婚姻,合同,交通事故有獨特見解。 弘揚法治精神,維護公平正義,楊子興律師一直把此作為自己的座右銘,始終堅持把宣傳法律與為百姓服務結合起來。 2011年,為便于法律咨詢,楊子興律師專門在聊城各轄區縣貼吧開設免費法律咨詢貼,解答法律咨詢。 2012年1月,聊城晚報以“聊城貼吧有位律師哥”進行專門報道; 2012年8月,故意傷害案件受害人為表達對楊子興律師的工作認可,專門送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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