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包括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名稱和經營者名稱,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拆除非租賃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除租賃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房的面積、標準和位置;
(3)產權交換房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
(5)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或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對于每一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內容,應根據拆遷補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于貨幣補償的實施,協議中應主要明確補償金額和搬遷期限;對于產權交易的實施,協議中應主要明確安置房的結構、面積、位置、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期限過渡期。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即強制公證。通過公證,可以保證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受托人對協議的疑慮。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行執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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