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十分復雜。如果被拆遷人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如果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將會非常復雜。
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一)》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只有原則性規定,而《婚姻法解釋(二)》對夫妻財產制作了許多具體規范根據實際情況。此外,這些法規還涉及到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等部門法的知識。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和使用,現將其介紹如下。關于法定共有財產,《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共同所有財產。它包括以下情況: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購買的不動產。
婚前財產屬于雙方,但一方用婚后個人財產投資所得購買不動產,應視為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是,應當明確的是,用于投資的個人財產性質不變,仍然是個人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投資所得屬于夫妻雙方。實踐中離婚再婚的現象很多,這使得這個解釋很有意義。
2。
房改后,實物補貼改為貨幣補貼,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購買的房產,在拆遷過程中離婚或一方死亡的,按共有財產處理,一般無爭議。但在特殊情況下,有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取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作為抵押購買擔保購買的不動產,也應當作為共有財產處理。
3。用男女養老金和破產清算補償金購買的不動產。
一般來說,養老金和破產賠償金都具有個人身份的特征,尤其是養老金。但是,這些錢仍然屬于共同財產的范疇。如果用這樣的錢購買房產,也應該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夫妻離婚或者拆遷中一方死亡的,按共有財產處理。
4。用知識產權收益購買的財產。隨著社會的進步,公民知識產權財產性收入呈上升趨勢。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有的知識產權收益購買的不動產,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拆遷,如離婚或一方死亡,也應視為共同財產。
5。產權證雖以一方名義登記,但應視為共有財產。這種糾紛很少見。
6。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的待遇。
父母出資購買子女房屋的法律效力,無論子女是否結婚,都有很大不同:婚前,父母出資購買子女房屋或者出資購買子女房屋的,應當視為父母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明確注明是送給男女雙方的禮物,否則為夫妻個人財產;雙方結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要送給一方,否則視為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此時,房產是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可以理解,在孩子結婚前,“誰的孩子痛苦”,婚后“雙方同住一家”。這個立法理念全世界的家長都很理解!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本身就比較復雜。如果被拆遷人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就更為復雜。
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一)》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只有原則性規定,而《婚姻法解釋(二)》對夫妻財產制作了許多具體規范根據實際情況。此外,這些法規還涉及到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等部門法的知識。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和使用,現將其介紹如下。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婚前財產。
婚前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不動產,無論何時拆除,都是個人財產。這部分內容在實踐中沒有爭議。
2。一方以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等個人專屬財產購買的財產。
由于財產的人身依附和基本生活保障,財產屬于個人,不因補償安置而改變。三是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中國,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男人在婚前向女人支付訂婚禮物是非常普遍的。如何用訂婚禮物買房?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訂婚禮物是非常困難的。在拆遷實踐中,尤其是在農村地區,是爭議的共同焦點之一。一般情況下,訂婚禮物屬于贈與,一經送出,很難退回,但以下特殊情況則另當別論:
(1)雙方雖已訂婚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
對于以上三種情況,如果用聘禮購買的房屋在拆遷時離婚,一種是要求女方返還聘禮。第二,如果女方不歸還,她可以要求與訂婚禮物同等數額的賠償。軍人傷亡保險、傷殘補助、醫療生活補助購買的不動產屬于軍人個人財產。拆遷中發生離婚或者士兵死亡的,應當作為士兵的個人財產處理。離婚的,對方沒有補償安置的權利;士兵死亡的,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處理。三。軍人退伍費、個體經營費等一次性支出的購房待遇。
對于以士兵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一次性支出購買的房屋,如離婚或士兵在拆遷時死亡的,所得金額為夫妻關系存續時間乘以年平均價值(即房屋總價值)的共同財產以上費用按參軍士兵70歲平均壽命與實際年齡的差額分配,其余為士兵個人財產。這個比例就是房屋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比例。婚姻關系變更引起的賠償權糾紛,原則上可以通過自身協調解決。除損害其他業主和未成年子女權益外,拆遷人一般不能干涉。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在拆遷過程中發生離婚,引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權糾紛的,人民法院將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對于夫妻共有的房屋,拆遷過程中離婚的,應盡量采取貨幣補償。一方堅持產權交換的,應當根據雙方住房條件和照顧撫養子女或者無過錯方的原則給予產權交換,但取得房屋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動物侵權的認定和賠償
2020-12-08公證流程是怎樣的
2020-11-12工傷鑒定下來后怎么領鑒定報告
2020-11-19工程施工工人受傷如何處理
2021-01-27分手協議如何寫
2020-12-10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能做什么
2021-02-28外貿出口程序有哪些
2020-12-12什么是動產質權
2021-03-15交通事故發生后多久認定責任
2020-11-29先干活后簽合同違法嗎
2021-02-16探望權中止事由是什么
2021-03-07長時間空置出讓土地會被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2021-02-09逼婚是否侵犯婚姻自由
2020-11-11集資房可享受什么政策
2021-03-01什么時候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12-01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2020-12-22保險除外責任條款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哪里
2021-03-22保險經紀人是什么呢
2021-03-21保險賠完肇事者還賠嗎
2021-03-10從器官移植談確認保險合同條款爭議的基本原則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