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征地補償標準可以適用于協調。征地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后,應當公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公告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對被征收土地的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公布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至少30天,聽取被征收農村集體意見和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見,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方面。
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多數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聽證,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證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計算落實有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并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申請征收土地,應當如實說明。有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二是土地征收與補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公共利益需要沒有明確的定義。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國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對公共利益給予補償。可見,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現行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建設項目眾多,“公益需求”的規模難以把握。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政府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將商業用地納入征地范圍,從而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2) 征地補償問題突出。
目前,一級土地市場由國家壟斷,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在市場上交易。土地征收是政府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因此所有權的轉移是一種有償的行政行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征地補償標準作了規定,但補償標準不科學合理,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甚至失地農民完全失去了生存的依賴,導致農民對征地行為的不滿,引發了很多糾紛,甚至政府以低價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而重新確立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局面,導致嚴重的過度征收和各種違法浪費行為,難以制度規制。(3) 土地征收程序的缺失導致了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其決策依據和步驟,避免行政機關的任意和濫用職權,保證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然而,我國對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容易導致行政權力的泛濫。而由于土地征收成本低,大量土地被征收后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和農村土地的嚴重流失。(4) 土地征收缺乏透明度,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在土地征用的整個過程中,土地所有者處于被動地位。比如,補償方案的確定由政府審批實施,難以避免黑箱操作的發生,征收程序的公開性難以保證。人民法院在審理征地補償行政案件時,往往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農民為了尋求救濟,往往采取集體上訪甚至更極端的解決方式,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可按征地補償標準進行協調。征地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后,應當公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的意見,需要法律幫助的,歡迎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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