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被征收地區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2017-01-20 16:30平潭綜合實驗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各直屬部門和事業單位、主要企業和高校:
根據《福建省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辦法》(福建省令第177號)省政府)決定,福建省征地補償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征地區實施綜合地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入、地價等,將全省劃分為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的四大區域類別。征地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為一級區38750元/畝,二級區37750元/畝,三級區36750元/畝,四級區35750元/畝。征收耕地按照被征收地區綜合地價標準乘以1.0系數和農用地調整系數計算繳納,建設用地和耕地以外的未利用地,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現行征地補償標準。全省征地區域類別劃分及綜合地價最低標準見附件。第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劃分為三至五個區,此外,還建立了綜合地價數據庫。三是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通知實施前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征地區綜合地價。現行征地區綜合地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不調整,但需要重新公告。(4)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匯總所轄縣(市、區)的綜合地價,報省政府備案,并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要建立全省統一的地價數據庫,在門戶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附件:福建省征地區域劃分及綜合地價最低標準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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