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被征用的荒地如何補償?
農村荒地擁有長期使用權,但是否有補償因地而異,可以咨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開發國有荒山、荒地和無明確農用、林業使用權的荒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發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長期從事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
第四十七條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耕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被征收單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一被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頃最高安置補助不得超過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費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規定,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維持被安置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自治區、直轄市。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務院可以提高特殊情況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如果個人權益在土地復墾補償中受到損害,建議咨詢相關律師團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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