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舉世矚目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附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和通過,被征用土地的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聽證筆錄。(四)聽證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的規定組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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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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