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未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補償的,補償方案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賠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協議的有關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賠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賬號、產權交易用房、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內容,在實踐中,賠償范圍僅限于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這是經濟損失,即被征收人因停產失去了獲取利潤的機會,經濟損失實際上是被征收人的利潤損失;
另一方面,征收搬遷必須發生一些費用。一般來說,房屋征收活動中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以下八項:
1。設備、儀器、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的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損壞、搬遷過程及重新安裝調試費用;4;
3。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的損壞成本;
4。停產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的工資、福利、各項保險等社會資金;
5。征收企業關閉、解散后職工的安置費用;
6。為特定商業環境設置的牌匾和其他裝飾品的報廢和損壞成本;
7。重新辦理或者變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系或者結算房屋承租人費用造成的租金損失和違約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經濟損失和費用不一定同時發生。因此,在具體賠償案件中,應根據具體損失項目和損失情況確定賠償范圍。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拆遷人收到補償決定后,對補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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