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怎樣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qū)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qū)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如何區(qū)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同居關系;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于同居關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jīng)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于同居關系。
現(xiàn)如今,我國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通常是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限,在此之前形成的,則可以按照事實婚姻進行處理,但要是之后形成的話,那么就只能按照非法同居進行處理了。在具體處理事實婚姻之前,還需要了解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否則的話也是無法準確的進行認定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wǎng)小編對于該問題答案的整理,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律霸網(wǎng)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增資的流程是如何的
2021-02-14鼻子整容失敗怎么鑒定傷殘
2020-11-07如何討回回購房定金
2020-12-05夫妻共同債務是承擔連帶責任嗎
2021-03-23物流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有哪些
2021-02-17意向合同需要本人簽字嗎
2021-01-14個人投資開發(fā)房地產應注意的風險有哪些
2021-01-27房屋產權證明辦理手續(xù)是什么
2021-03-01五級傷殘待遇怎么樣
2021-03-03事實勞動關系確認糾紛
2021-01-13勞務外包需要行政許可嗎
2021-03-05實習期上高速怎么處罰
2021-02-09企業(yè)停產工資如何發(fā)放
2021-03-03車輛被炸可不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1-01-26第三者責任險保自家人嗎
2020-11-09郵包運輸保險條款細則
2021-01-20五五分成保險是怎樣賠償?shù)?/p> 2021-01-17
保險理賠金可以留給非直系親屬嗎
2021-01-20保險合同中自動墊費條款的效力
2021-02-08業(yè)主購房后怎樣選擇保險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