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計劃由被征地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中,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開發(fā),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建設用地需求制定。能源、交通、土地征用,城市建設區(qū)以外的水利、軍事設施,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按照建設單位或者建設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實施。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目的和用途、征地范圍、類型和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和數量、征地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勞動安置方式、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等制定征收方案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國務院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地;農用地轉用審批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和征用由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征用批準權屬于國務院的,農用地轉用應當先辦理批準手續(xù),再經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3) 土地征用計劃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進一步核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地上附著物,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和地上附著物拆除的具體方案。(5)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后,應當予以公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修改、補充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單位和農民繳納相關費用,落實安置和拆除地上附著物方案。清理土地,實行土地征用。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清理被征地,組織實施征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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