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中存在哪些違法情形。
違規程度可能因地而異,有的是完全違法的,比如根本不公示;有的是弄虛作假的,比如貼在封閉場所的墻上,但被征地人看不見;有的貼在被征地區域的偏僻角落,以及張貼的時間土地征用時間短、草率,被征地人難以知曉。其目的是不同程度地剝奪被征地人對征地行為的知情權。由于被征地人對征地信息一無所知,對自己在征地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知之甚少,不知道如何對征地單位的違法征地行為進行監督。
2。未經調查確認,剝奪被征收土地的參與權。
被征地人不可能參與征地行為,因為他們不知道。作為土地征收的直接相對人,作為主要的利益相關者,被征收土地往往沒有權利參與土地征收過程。征地單位往往根本不調查,即使調查是由征地單位自己進行的,也就是片面調查。這樣的調查結果要么不會得到被征地人的確認,要么會有少數被征地人私下簽字,但被征地人根本沒有參與權。三。剝奪救濟權。
由于被征地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被剝奪,一旦征地單位需要占用被征地人的土地,被征地人只有服從的義務,而沒有質詢的權利。被征地人有疑問的,征地部門可以告知被征地人被征地人的土地已經被征收,現在土地使用權不屬于被征地人。被征地人提起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可以直接駁回。理由是被征收人沒有土地使用權,不是利害關系人,不具備原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也就是說,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征收、占用,但他們沒有起訴、復議的資格,即被征收人沒有救濟的權利。
我們提醒大家,在征地過程中,如果村民發現征地部門有違法行為,需要收集證據向相關部門投訴。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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