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被開發(fā)商強拆時如何維權?房屋被開發(fā)商強拆時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面對非法侵權威脅,正式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zhí)。
2。如有侵權行為,立即報警求助。
3。被侵權后,要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在適當的時候,應當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訴訟。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是: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答復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造成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補償。”。《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財產和公共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非法征收、征用財產;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催告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1)政府作出問責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未在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動搬遷的,可以正式實施強制搬遷。(三)在強制拆遷過程中,應當組織居委會(居委會)負責人和被拆遷單位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的見證人,由公證部門保存被拆遷房屋及其物品的證據。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有被執(zhí)行人在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zhí)行機關的執(zhí)行。(四)房屋強制拆遷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拒絕出席的,公證人應當在筆錄上記載。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清點登記,并做好分類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應當記錄在案,由兩名全權人員核對,公證人和在場人員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人應當在筆錄中記載。
(5)貨物清點登記后,運至指定地點交由被執(zhí)行人接收。不能立即移交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應當將物品存放在適當的倉庫內。同時,被拆遷人應當發(fā)出通知,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取的,由拆遷人辦理押金。(六)強制執(zhí)行騰出的房屋,由審判機關接管。
以上是《房屋法》小編對“開發(fā)商強拆房屋如何維權”的回答魯巴網.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開發(fā)商在家強拆房屋的一般維權方式。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yè)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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