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一定要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否則的話是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而在結婚條件中有禁止結婚的規定,到底實踐中哪些情況需要禁止結婚?律霸小編為您詳細分析。
我國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婚姻禁止條件的規定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下文為你介紹詳細情況。
1.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
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源于原始社會的婚姻禁忌。在進入個體婚后,人類有意識地通過立法限制近親結婚,一是出于優生學上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于倫理學上的要求。由于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于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紊亂,因而,世界各國均有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的立法傳統。
本條所限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具體是:
(1)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親屬,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及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之間。
2.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出于兩個考慮:其一,傳染病易傳染給對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時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結婚往往會加重病情。其二,遺傳性、傳染性疾病的患者結婚,不符合優生法則,會給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個民族,乃至整個人類的發展。但是,是否屬于不應結婚的疾病,須經過醫學上的鑒定,不能任意解釋。
我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沒有作具體的列舉性規定,而是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哪些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最終要由醫學鑒定。一般來講,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是分為兩類:一類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重癥智力低下者等。患有這一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承擔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并有將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后代的可能。另一類是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對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目前我國正在推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檢查結婚當事人是否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是減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質的一項重要措施。
依據1986年我國衛生部頒布的《異常情況分類指導標準》的規定,不許結婚的疾病,是指雙方均為重癥智力低下者。所謂重癥智力低下,亦稱白癡,是精神發育不全癥中最嚴重的一種,是由于大腦發育不良引起的精神活動障礙癥,即智能的先天失常。患此癥者,智力極低,說話也學不會,不能辨別和理解周圍事物,生活不能自理,不能避讓危險。此外,這種患者往往精神和軀體的發育也不健全。
從優生優育的角度考慮,規定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就是為了下一代的健康,具體包括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以及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若大家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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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其森,男,中共黨員,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A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先后作為濟寧市司法局值班律師、濟寧廣播電視臺嘉賓律師、多家單位法律顧問。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邏輯思維嚴謹,多年從事法律工作,積累了豐富經驗。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執業理念,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辦理過多起疑難復雜的刑事、民商事訴訟、業務談判等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法律事務,幫助困難群體爭取合法權益。執業中運用嫻熟的辦案技巧和訴訟策略,為委托人處理了各種棘手的法律問題,以專業、細致、高效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享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被評為“先進個人”! 位于:山東省濟寧市區火炬路與金宇路交叉口,向東50米金宇路路南的英特力科技樓5樓518室。面談前,請先電話15563765225預約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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