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終止,受讓人可以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滅失而終止。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屆滿,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交還土地使用證并注銷登記。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簽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第四十二條國家不得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預先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并根據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爭議解決;依法占用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受讓人要求出讓人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當予以支持;
3。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未依法占用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受讓人提前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要求出讓人履行土地交付、土地使用權登記等合同義務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應當予以支持。
4。未履行合同的,受讓人依法成立優先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終止,受讓人可以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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