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市、縣、鎮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工礦區是城市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一般來說,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不確定土地權屬的,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出租人)已經繳納了土地使用稅,承租人就不用再繳納了。如果出租人不付款,那么稅務機關有權向實際使用人(承租人)征稅。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根據我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市土地需要征稅。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稅。城市土地使用稅是對市、縣、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以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個稅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縣城、鄉鎮、工礦區確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不等。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單位稅因地而異,請咨詢當地稅務局。土地使用稅是以土地面積為征稅對象,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以有償占用為特征的行為稅。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非征收地區城鎮用地不征稅。城市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為市、縣、鎮、工礦區等,其中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成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相對發達、人口相對集中的大中型城鎮,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工礦企業所在地未建鎮的。工礦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縣、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土地使用稅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稅種,大、中、小市縣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稅額不同。為防止長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5倍范圍內加稅。土地使用稅征收時間:根據《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市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確定,自治區、直轄市。(向貴企業稅務管理人員詢問如何分期繳納);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后的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出讓人應當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根據《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這一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從20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市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基數,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量面積為準。
2。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的,以該證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頒發土地使用證的,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繳納相應的稅款,并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進行調整。關于土地,我們都知道我們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歸國家所有。當面臨國家征收時,會涉及土地征收補償,土地也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期限。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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