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市、縣、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和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寫并領取本條例所列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繳納印花稅。因此,個人出租商鋪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而企業出租商鋪也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銷售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品,要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制度,對銷售前建成的商品房不征收房產稅,對銷售前已被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征收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出借自有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后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
因此,貴公司閑置商鋪無需申報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而自用商鋪需在下月繳納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
關于您提出的“商鋪購置土地使用稅有關規定”的問題,我們已經整理好了。納稅是公民的義務。購買商鋪需繳納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而自用商鋪在使用的下月需繳納房地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如果你有任何問題,請咨詢我們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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