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耕地10畝以上的;(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耕地20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有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執行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的:(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20畝以上的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有其他惡劣情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數額較大”的非法占用耕地,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2)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大量耕地破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嚴重破壞或者破壞的行為污染5畝以上基本農田或基本農田以外10畝以上耕地種植條件的。
以上是關于“非法買賣土地罪的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大家通過對小編的了解,對非法賣地罪有一個更好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法律知識,您需要知道,律師協會還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參加法律知識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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