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規劃是土地利用控制的基礎,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行耕地專項保護。根據上述規定,土地利用不是普通的地方性措施,而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性措施。然而,土地利用規劃雖然不是地方性的措施,但卻是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整理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應能力和各類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組織建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土地利用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是政府行為。二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大規模的社會實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每一項決策和每一項行動都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規劃前期工作包括大量的調查分析工作,明確用地條件、利用現狀、利用潛力和用地需求,實事求是地編制工作方案,同時廣泛征求意見,協調各行業、各部門的用地需求和矛盾,落實各項管理工作,采取各種措施,確保規劃的順利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及各行各業,影響千家萬戶,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多方面,社會等領域,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和實用性。由此可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義和地位。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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