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保障離異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新居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單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婦女離異、喪偶后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單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秼D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應當受到保護?!?。這些規定的依據是,很多地方農村仍然存在重男輕女的現象,剝奪了離異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使許多離異婦女在母親家中的承包地份額得不到保留,在丈夫家中的承包地份額也得不到享受。這種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的剝奪和侵害,實際上是對婦女基本生活保障權的剝奪和侵害。因此,要高度重視,堅決反對封建主義和陋習,依法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同時,由于女性生理原因,以及各種經濟、社會和傳統價值觀的影響,離異女性單獨從事農業勞動,其能力普遍弱于男性。作為弱勢群體,法律應該給予更多的保護。比如在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如果在土壤質量、水源、距離等方面存在差異,就要從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在劃分時適當照顧離異婦女。2保障家庭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社會人人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權,它決定了每個家庭成員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離婚案件分割土地時,應當考慮分割后不損害家庭成員享有土地經營使用權和收益權。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人民法院應當區分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共有份額,采取分居前分析的方法,更好地保護家庭成員的財產權。有利于生產,便于操作和管理。保護承包地的整體功能,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最大限度地利用承包地的價值,是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生產資料的基本要求。比如地上的一些附著物適合實物分割,如果實行實物分割,有的附著物會影響土地開發價值,不利于規模經營和管理。再比如,一些離異婦女家庭離丈夫家很遠,離婚后夫妻原本承包經營的土地很難繼續承包,不利于生產經營。有些離異婦女沒有管理能力,離婚后繼續承包夫妻原來承包經營的土地,會損害土地應有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針對上述情況,在辦理離婚案件和劃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時,要妥善保護承包地的整體功能,保持地上附著物與經營權的統一,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只有這樣,才能更有利于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業規模經營的效率。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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