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土地使用者或者實際使用者對行政機關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或者實際使用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統籌發展、進一步夯實農業和農村發展基礎的意見(Zhongfa),集體土地確權< < /P> > >國土資源部發〔2010〕1號文,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財資發[2010]3號),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1。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范圍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應當覆蓋所有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建設用地、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不得遺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糾紛調查處理辦法》、《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土地登記制度的實施,除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度外,還應根據規定,本著尊重歷史、關注現實、有益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改革成果的基礎上進行土地調查和年度土地用途變更調查、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有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實施勘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等地籍調查結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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