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侵害。(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政府在依法報批征地前,應當事先將所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農民。(事先知情權)3。提前征地現狀的調查結果必須得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確認。(確認調查結果的權利)
4。根據農民的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提前申請聽證權)
5。被征地農民的知情確認材料是各級政府上報和批準征地的必要材料。(參與審批的權利)
6。人民政府應當自征地批準文件發出之日起10日內,將批準結果公告征地農民。(有權知道答復的結果)
7。土地補償征收公告后45日內,國土資源局將公布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知情權)
8。辦理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時,應當進一步核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有權批準調查結果)
9。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需要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賠償計劃的聽證權)
10。未依法公告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求公告權和拒絕賠償登記權)
11。未依法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征地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請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12。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的,有申請協調的權利和申請裁決的權利。(爭議賠償標準的權利)
13。如果土地補償費沒有繳足,我們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停止建設。(拒絕行使行政命令權)
14。經批準后兩年內不實施征地,土地貧瘠的,經批準的政府批準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復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占地行為。(非法舉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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