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過,2004年8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條:“因挖、塌、占等原因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復墾條件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辦法(1999年8月通過,2004年11月修訂)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投入和耕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不得挪作他用。”;從新增菜地開發建設資金、原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新增耕地復墾。”《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12年12月11日第56號)第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要求,向主管部門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用賬戶受損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并根據土地復墾計劃確定資金數額,將全額土地復墾費用存入土地復墾費用專用賬戶。預付土地復墾費應當遵循“歸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1999年1月1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復墾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復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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