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因此,公民之間的宅基地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糾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說明公民之間存在使用權、所有權糾紛土地征用,經有關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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