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出讓有何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一定期限內,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擔保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有償的,有期限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沒有期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應當采取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的方式取得,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下列建設用地:(一)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方式繳納出讓金等土地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費,中央財政上繳30%,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上繳70%。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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