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和執行實踐,債權證制度在執行期間的具體適用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申請執行期間的擴大,即:,通過修改以支付執行費、辦理立案手續為基本要件的司法實踐,確認當事人行使強制執行申請權,對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該權利的具體適用是免除預繳執行費,僅要求當事人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也就是說,債權人行使強制執行請求權的基本要件已經實現,申請期間發生中斷的,視為法律效力。債權憑證簽發后,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的,申請執行人有權隨時再次請求強制執行,不受申請期限的限制。申請執行費和執行過程中的實際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因此,債權證是通過申請執行期來簡化備案程序的擴張性申請,其他情形依法不受執行期規定的限制。二是執行期間的限制性適用,即在簽發債權證明或者執行筆錄后,執行期間中斷,執行期間不延長的,應當重新計算執行期間。使執行人員能夠將工作精力投入到其他有條件案件的執行中,從而節約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因此,債權憑證實際上是以促進執行資源利益最大化為根本目的,適用于法定執行期限的限制。以上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你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有很多律師可以為你提供服務,我們也支持在指定區域網上選擇律師,他們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信息。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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