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團式聯合承包:
集團式聯合承包是指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承包公司共同承包一個或多個工程項目。這種相對松散的**集團通常需要成立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在共同事務中做出重大決策。同時,成立綜合管理辦公室,處理財務會計、物資采購、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現場協調等常規項目管理工作,有效組織項目實施,并代表**集團與業主聯系。
*。**集團的協議或章程應明確各成員公司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并制定一系列補充文件,明確技術責任規則、各成員承擔的任務及其相應的價格。其中,各成員公司承擔的任務范圍內的營運資金、風險、利潤等由各成員公司負責。因此,每個成員公司是相對獨立的。經項目業主同意,各成員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在收入分配方面,一般情況下,從用人單位收到的每一筆款項,除按規定比例留成綜合管理辦公室日常開支外,應立即按事先約定的方式分配給各成員公司。
集團式聯合承包中也有一種合資方式。其性質與前述**集團類似,由若干法人合伙共同承包一項工程,這些法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區別在于,這種伙伴關系通常是不同性質的公司之間的合作。一般由工程設計公司、設備供應公司、土建安裝公司等組成,負責承包工程的設計、設備、土建、安裝、維修等環節。然后以“交鑰匙”方式與業主簽訂合同。合伙企業內部還可以設立綜合管理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在聯合承包業務中,無論是聯合體還是集團聯合承包,無論聯合承包各方承擔的風險和利潤是否按份額或責任分配,各方在董事會或管理委員會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既不是平等的,也不是平等的主從關系或雇傭關系。這是聯合承包區別于其他工程承包形式的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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