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的認定是擺在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面前的一個永恒話題。從我們所知道的利益中尋求利潤是近乎人情的,但它嚴重侵蝕了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公平基礎。隨著“道”與“魔”關系的興衰,各國監管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認識也在一定的背景下不斷演變。無論如何,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在資產注入、整體上市、兼并重組、業績提升等史詩般的大戲上演之際,中國證券市場正是時候提出一個更加詳細、統一的內幕交易認定標準。而且,從發展的角度看,“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已經從試行、確立到隨著市場的演進過程,從“時機”上升到“態勢”,對于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和健康發展自然具有深遠的意義。據介紹,《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定義是內幕信息披露前,內幕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或者披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其中,在內幕交易主體方面,《證券法》規定了“內幕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的概念,《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明確列舉了部分“內幕人”案件。《辦法》進一步豐富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細化了“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等主體的認定標準。此外,貪污或者利用他人名義進行內幕交易的,認定為內幕交易人。“利用他人名義”列舉了三種情形: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提供資金購買證券,但所購買證券的利益或者損失全部或者部分屬于自己;以他人名義出售證券,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從出售行為中獲利;有權管理、使用和處分他人持有的證券。
除了內幕交易的主體外,還包括“內幕信息”的認定,這是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披露信息,均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上市主要參照《證券法》第六十七條和第七十五條。在此基礎上,《辦法》還規定了“內幕信息敏感期”,即從內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交易價格不再具有重大影響之日止。當然,如果證券交易人不知道內幕信息,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有正當理由相信內幕信息已經公開,不知道事先獲得的信息是內幕信息,是公司股票依法合法交易并經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合法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對于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辦法》規定了收益回避和損失回避兩個角度。其中,收益是賣出證券所得與持有證券價值減去買入證券成本之和,從中扣除交易費用。為此,《辦法》確定了“基準價”,即某一試點的市場價格或內幕信息披露后某一時期的平均價格。在成本效益核算方法上,可以選擇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平均成本法和移動平均法。損失厭惡是指信息披露后賣出證券的收益與相應證券價值之間的差額。以上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你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有很多律師可以為你提供服務,我們也支持在指定區域網上選擇律師,他們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信息。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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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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