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債權憑證是當事人主張債權的重要證據。然而,我國在法院執行程序中使用“債權憑證”一詞的先例并不多見。在綜合實踐中,我們可以認為,所謂“債權憑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對貨幣債權實施的措施。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將裁定終結,并向債權人出具書面證明,證明債權的存在,明確尚未行使的債權數額。債權人取得債權后,可以憑該證明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財產。
近年來,各地法院普遍執行難,執行案件屢禁不止,引起當事人廣泛不滿。因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減少積案、提高執行率的途徑。因此,有人參考臺灣司法系統強制執行法規定的“再執行證明”或“權利證明”制度,提出了這種簽發債權證明的辦法。即當案件暫時無法執行時,如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下落不明時,人民法院將本案債權以特定的文件形式登記,發給當事人,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執行案件可以由法院認定為終結。當事人發現執行線索后,可以持《債權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通過以上的知識你已經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您登錄律師網律師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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