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因財務困難(如資金周轉困難、經營困難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能按原條件償還債務的事項,債權人根據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即同意債務人在現在或者將來按照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數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如減少債務人部分債務的本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事實上,債務重組是一種典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行為,在公允價值模型下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規則進行處理。第一,用資產還債。主要包括以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兩種形式。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重組收入)。
例如:**公司欠**公司200萬元貨款。2008年,**公司遭遇財務困難。經與**公司協商,雙方同意重組債務,免除**公司70萬元債務。**公司于2008年11月向**公司支付130萬元用于清償債務。**本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應付賬款-*公司200
貸方:銀行存款13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公司)70。
在損益表第23行填寫“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70萬元。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移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重組收益)。所轉移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處置收益,不包括重組收益)。
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按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并結轉相應的成本;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舉例:**公司欠**公司300萬元的鋼材款。2008年**公司財務困難,短期內難以支付上述款項。經過談判,**公司用鋼坯還清了債務。鋼坯實際成本180萬元,市場價220萬元(不含稅)。雙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本公司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公司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7.4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潤42.6。
同時結轉存貨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80
貸方:存貨商品180。
用存貨還債應視為銷售。收入220萬元、成本180萬元分別填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一行和第二行,利潤表第23行填“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42.6萬元。2006年,某物業公司向B銀行借款100萬元,年利率10%,期限兩年。2008年,貸款到期,a公司陷入財務困境。經過談判,a公司的一棟房子被歸還了。房屋原價100萬元,余值88萬元,評估價值105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物業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88
累計折舊12
貸款:固定資產住房100。
借款:長期貸款-銀行B 100
應付利息20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88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17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銀行B)15。
利潤表第23行填“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15萬元,第19行填“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17萬元。
非現金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第二,將債務轉化為資本。債務轉為資本時,債務人應當將放棄債權的債權人所享有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以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按權益層面處理,不涉及企業損益)。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公允價值總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重組損益)。2005年,房地產開發公司欠石大水泥廠8000萬元,至今未還。**2008年,**公司與世達公司達成協議,以**公司3000股股份償還債務,每股面值1元,轉讓時3000股的市價為7500萬元。**本公司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應付賬款-*8000
貸方:實收資本3000
資本公積45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潤(世達水泥)500。
在利潤表第23行填寫“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潤500萬元”。三是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債務人應當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債務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重組損益)。債務重組的收益實際上來自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和權益進行債務重組,除取得債務重組收益外,還可以取得資產處置收益(或損失)。
債務人應區分債務重組收入和資產處置收入(損失)。
只有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才會涉及非現金資產的處置,非現金資產的處置損益才會出現。會計準則明確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非現金資產不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以股份清償債務(債轉股)的,債務人以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股份面值總額作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股份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不涉及資產處置行為,當然也不涉及資產處置收益。在會計核算和所得稅申報中,應當區分債務重組所得和資產處置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應填寫本附表第23行“債務重組所得”;資產處置所得應按照本套申報表的相關設計精神填寫本附表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所得”,存貨除外;資產處置損失應當在附表二“成本費用表”的相關行中填列。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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